2013-11-26
為確保綠色拆船企業資格評審認定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國拆船協會印發的《綠色拆船企業資格評審認定規定(試行)》(中拆船協字〔2010〕25號),結合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復核范圍和程序
第一條 獲得相應等級的綠色拆船企業資格的企業,由中國拆船協會統一制發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三年。屆滿三年,其資格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復核。
第二條 復核程序
一、獲證牌有效期屆滿三年的企業,須提前三個月,對照本規定第二章確定的復核內容,向協會綠色拆船企業資格評審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復核申請(不少于1500字)和證書原件。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企業所報材料進行初審和檢查,并提出復核的初步意見,報領導小組。
三、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會議、通信會議或其他方式對企業進行審議復核,必要時也可選派專家進行現場復核。
四、審議復核結果在協會網站予以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協會以文件形式予以確認通告。
五、對審議復核通過的企業,由協會在證書背面予以簽章確認,其資格有效期可延續三年。未予簽章確認的,其資格不再延續,收回證牌。
第二章 復核內容
第三條 復核內容主要是獲得相應等級綠色拆船企業資格后,企業在以下六個方面的情況。
一、獲得認證證書方面
1. 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有效性。
2. 企業環境評估和各級環保批文的有效性。
二、環境保護方面
1. 企業增加環保投入總金額;原有和新增環保設備設施及運行情況。
2. 是否發生過環境污染事故,或受到環保部門的處罰和司法追究。
3. 對現場考評和評審認定期間所發現問題的改進情況。
三、安全生產方面
1. 安全生產以及應急設備設施投入總金額;原有和新增設備設施及運行情況;設備維護和保養專門記錄和檔案管理情況;安全生產工序,廢油、油污泥清理、測爆和動火等重要作業應符合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崗位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
2. 是否發生過安全生產事故,或受到安監部門的處罰和司法追究。
3. 對現場考評和評審認定期間所發現問題的改進情況。
四、職業健康方面
1. 新增職業健康防護裝備和設施使用情況;按工種要求進行職業病檢查,健康檔案管理符合要求情況。
2. 是否發生過職業病案例,或受到衛生防疫等部門的處罰和司法追究。
3. 對現場考評和評審認定期間所發現問題的改進情況。
五、管理與培訓方面
1. 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場地標識建立和完善情況。
2. 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專(兼)職人員配備;管理與專業崗位人員法規、業務定期培訓記錄情況。
3. 對現場考評和評審認定期間所發現問題的改進情況。
六、其他
1. 企業生產經營中,未有給相關利益方帶來直接、間接的利益損害行為。
2. 廢船貿易中未有偷稅漏稅、走私、擅自變更廢船用途、倒賣或變相倒賣進口許可證等違法違規行為,未受到司法追究和處罰。
3. 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公約,足額繳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四條 對三次書面告知后,仍未按規定時間提出復核申請的企業,一律視為自動放棄所獲得綠色拆船企業資格,收回證牌,并對外予以公布。
第五條 申請復核企業未能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公約,未按期足額繳納會費的,或有被安監、環境、海事、海關執法檢查和刑事立案審查的,延緩復核。但延緩復核期不超過6個月(以獲得證牌到期日算起)。
第六條 具有下列嚴重違規違法行為之一的企業,取消其綠色拆船企業資格。
1. 發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工傷或1人及以上死亡的。
2. 企業或其主要負責人因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企業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處罰的。
3. 其他受到有關部門查處,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七條 被取消綠色拆船企業資格的企業,自取消資格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綠色拆船企業相應等級的評審認定。兩年期滿后,可按有關規定重新申評。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規定經協會綠色拆船企業資格評審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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