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6 來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為貫徹落實國家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做好遠洋漁船境外報廢處置及后續有關工作,加強遠洋漁船管理,規范遠洋漁船境外報廢處置行為,確保漁船真正在境外進行報廢處置,近日,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遠洋漁船境外報廢處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農辦漁[2021]1號),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遠洋漁業企業可自主選擇在境內或境外報廢處置遠洋漁船。若選擇在境外報廢處置遠洋漁船,應在符合有關國際無害化拆船、防污染公約及報廢地相關規定等要求下,采取拆解或沉船方式進行,并確保漁船被處置后,不能再用于捕撈生產,不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不會存在安全隱患,不會引起涉外糾紛。
二、遠洋漁業企業計劃在境外報廢處置遠洋漁船的,應在漁船擬報廢之日前7個工作日內,向負責漁船報廢地檢驗業務的中國船級社海外分社提出注銷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的申請,并按要求留存、提交報廢處置相關證明材料。遠洋漁船報廢處置后,遠洋漁業企業憑中國船級社出具的《國際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注銷證明》(注銷原因為境外報廢處置)及遠洋漁船境外報廢處置承諾書(具體格式要求詳見附件)等材料,向漁船船籍港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和漁港監督機關申請辦理《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和《漁業船舶注銷登記證明書》。
三、遠洋漁業企業采取“先建后拆”形式更新建造遠洋漁船的,應在辦理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時明確報廢處置遠洋漁船方案,包括處置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擬報廢處置的漁船為非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按要求辦理遠洋漁船報廢處置相關手續外,還需同時申請注銷該船原有國內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包括所有權證書和國籍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取消國內功率指標。
五、擬報廢處置的遠洋漁船已注銷中國國籍的,應在境外報廢處置。遠洋漁業企業在申請辦理更新建造漁船遠洋漁業項目時,需提供遠洋漁船境外報廢處置承諾書。
《通知》要求,各?。▍^、市)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遠洋漁船更新建造情況的跟蹤和監管,嚴格審核遠洋漁船境外報廢處置有關文件材料,采取多種方式對漁船報廢處置結果及企業承諾內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承諾內容未落實的企業,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依法追究漁業企業及其法人的法律責任。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今后遠洋漁船境外報廢處置均應嚴格按《通知》執行?!掇r業部辦公廳關于遠洋漁船境外報廢拆解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13〕90號)同時廢止?!掇r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遠洋漁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18〕14號)中關于遠洋漁船境外報廢處置的要求也一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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